王强与许婷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共同成立某工贸公司,王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0%,许婷为监事,持股10%。2020年,工贸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期限一年并于当日发放借款。2021年,王强死亡,银行要求许婷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核心问题:
“夫妻档”公司欠的债,王婷作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夫妻公司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公司常常被用来实现夫妻共同创业、共同经营的目的。然而,当夫妻公司欠债时,妻子作为股东是否需要还款呢?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答案。
在中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公司所欠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那么妻子作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但是,如果夫妻公司所欠的债务是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那么妻子就不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这一点在《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夫妻公司所欠的债务往往不仅仅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也可能涉及到夫妻个人的债务。因此,当夫妻公司欠债时,妻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意见分析:
工贸公司设立时,公司投资来源于二人共同财产,王强与许婷二人作为工贸公司的股东,结婚后无法举证所控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或家庭财产,即出现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工贸公司也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许婷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不是所有的"夫妻股东"组成的有限公司对外都要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夫妻两人在设立公司前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并向公司登记部门报备,在公司运行中规范财务手续,严格区分"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那么当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时,即能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债务,避免因生产经营的风险对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