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包河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合肥贵金属公司骗术

案例一:“黑救护”恶势力违法犯罪案

(承办人:张之悦,该案同时入选合肥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17年起,钟某飞等人先后成立安徽百姓易行急救转运公司、安徽医援送急救转运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化运作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设立规章制度、奖惩制度、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对公司成员进行管理,带领组织成员从事非急救转运业务。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排挤、打压同行,有组织、有目的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强迫同行退出病患转运市场达到独霸市场的目的。该组织违规申办制式救护车手续,车辆外观与制式救护车一致,并给司机、护士、业务员配发急救部门制服,冒充正规120蒙蔽病患家属,默认、鼓励运营部司机、护士在转运过程中以言语威胁向病患家属强行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

经审理认为,钟某飞等人在非急救转运行业,两年内多次、反复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遂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钟某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其他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钟某飞等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受有限的医疗资源限制,一些不法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借经营黑救护车牟利,甚至对私家车进行违法改装,冒充救护车使用,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包河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坚持依法办案,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和整治“黑救护车”非法营运乱象。本案审结后,包河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合肥市车管所发出司法建议书,推动救护车的使用管理,规范非急救转运市场环境,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

案例二:“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案

(承办人:张之悦,该案同时入选合肥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3日18时许,潘某乐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压力大,心情烦躁,遂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摔到客厅地板上,随后打开房门,通过公共楼道的窗口将电饭锅从13楼仍了出去,险些砸到楼下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潘某乐居住的公寓楼逐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查实系潘某乐所为。

经审理认为,潘某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已经进入了刑民共治的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抛物者将会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严以律己,养成文明安全的生活习惯。

案例三:陆小军、周海兵涉黑执行案

(承办人:牛春风)

【案情简介】被告人陆小军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一案,包河法院依法判处陆小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该案被执行人共计30人,受害者几十人。在案件执行中,首先依法认定主犯陆小军、周海兵的违法所得为整个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各从犯的违法所得金额根据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的收入予以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到对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共扣划、处置财产所得款项总额为9398293.67元,退还受害人、支付评估费、拍卖费、银行贷款及另一被执行人配偶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并支付执行费后,下剩款项上交国库。

【典型意义】套路贷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主犯的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整个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对于从犯的违法所得,应根据案件情况而定。考虑大多数从犯只是在主犯开设的公司工作,除了工资收入、提成外,并没有其他违法所得,如在执行中以犯罪集团的违法所得数额对从犯予以追缴,与从犯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所起作用、获得利益不匹配。包河法院在该案中依法认定主犯陆小军、周海兵的违法所得为整个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各从犯的违法所得金额根据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的收入予以确定。该认定充分厘清了责任承担主体,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也突出了审执衔接配合。此外,在处置“黑财”时,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对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四:离婚纠纷获双方赠锦旗案

(承办人:马峰才)

【案情简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后有一婚生女。女方诉请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否则以死威胁;男方坚决要求孩子抚养权,否则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互不相让。开庭当天,两个家族几十口人发生了一场“抢孩子”大战,若不及时处理,后果很难预料。承办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采用调解方式进行化解。一是“背靠背”倾听,给予双方充分的发言权,双方轮番上阵,口干舌燥,直至无话可说;二是“礼法学堂”马法官主讲,肯定了双方争夺抚养权既是人性善的本能,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理性分析孩子利益最大化,以及法院对抚养权的裁判原则和尺度;三是在“心灵驿站”进行辅导。心理咨询老师精准梳理了双方的心结和顾虑,通过心理测试和心理辅导,打通了双方心理隔阂的最后一公里。最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充分的探望权。原被告双方为表示谢意,均给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

【典型意义】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和支柱,对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针对矛盾激化的离婚案件,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婚姻家事调解工作的应有之意。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及时捕捉风险信息,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因案施策地采取“背靠背”、“心理换位”等调解方式,通过释法明理、心理辅导等工作环节,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和平地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赢得了双方送来的锦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以“两面锦旗”的故事写入了包河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事迹中,并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五:发布抖音视频被判侵权纠纷案

(民二庭:杨雯雯)

【案情简介】2019年9、10月份,被告吴某某通过其抖音账号陆续发表了一些抖音视频,涉及本案原告叶某。叶某发现吴某某发布的上述抖音视频后,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与人格尊严,遂对上述抖音视频进行证据保全。原告叶某认为抖音系由某视界公司运营,在多次向被告某视界公司投诉未果情况下,将抖音视频发布人吴某某及抖音平台运营公司某视界公司诉讼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在涉案视频中公开传播“大骗子叶某”、“合肥的大骗子叶某”等内容,但未举证证明其发布的抖音视频中内容具有事实依据或可靠信息来源,上述视频中的言论内容会让他人误解原告叶某的人品信誉低下,降低了原告叶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名誉权。微播视界公司虽系抖音平台的供应商,并未对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修改。遂判决被告吴某某删除涉案含有侵权内容视频并在抖音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为原告叶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叶某经济损失1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抖音、快手、斗鱼等自媒体表达平台的兴起,人们的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方式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公民通过各种自媒体平台记录美好生活、畅所欲言表达自我的同时,要注意把握言论自由与他人合法权利保护的边界,越界则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某某抗辩其在抖音发布涉案视频原因系原告叶某欠钱不还且玩失踪,即使双方之前存有其他纷争,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发布侵权言论进行所谓“寻求舆论支持”或“情绪宣泄”的正当理由,维权应选择合法途径。以非法回应非法,非法所容。公民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选择合理、合法方式予以维权,如自力救济方式不当,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案例六:房屋登记机关对房屋登记仅进行有限审查纠纷案

(承办人:张慧)

【案情简介】两原告系夫妻,第三人王某波系两原告之子。原告王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与某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人为某建设投资公司,被拆迁人为王某某、潘某某、王某波、王某炳,安置面积200㎡。后,某建设投资公司将某家园20幢604室房屋交付给两原告使用。2017年8月21日,第三人王某波向被告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委托书、拆迁安置协议书、户口簿复印件及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安置证明》,证明载明:根据拆迁协议和安置程序,拆迁人王某波共壹人安置于某家园20幢604室,补交差价款为5170.70元。当日,被告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第三人王某波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王某波在“你所申请的登记房屋及非房屋类物权是否共有?”处以打勾形式选择“否”。在收到第三人的申请后,被告房产登记机关经审核后进行了受理,并为第三人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后,第三人王某波将案涉房屋转卖给案外人,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未查清产权人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违法,诉请确认登记行为违法。

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时提交了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安置协议、安置证明和缴费凭证等规定的材料,其中安置协议与安置证明为权属来源材料。安置协议可以证明第三人申请登记房屋来源为拆迁安置,安置证明进一步证明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某建设投资公司之间就安置房屋的分配情况和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达成的合意,原房屋所有权人某建设投资公司自愿将房屋转移至第三人王某波名下,与第三人王某波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告办理登记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尽到了审查义务,为第三人王某波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确认被告的登记行为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引发的诉讼,争议焦点是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审查的标准和尺度如何界定,这也是实践中普通存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登记颁证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与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房屋权属变更的合意,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赋予其公示力和公信力。房产登记机关无权对申请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产权变更合意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也无权改变当事人自愿确立的房屋转移变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只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有限审查。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个案判决确立了房屋登记机关在登记颁证时的审查标准为有限审查,对导致产权变更的基础行为的有效性不负审查义务,既是防止公权力过度干预公民权利,亦是高效行政的要求。

案例七:出卖钻戒未交付证书被判解除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程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30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某珠宝公司合肥分公司开设的门店内购买钻戒一枚,价签显示为“金750钻石戒指安特卫普之星;HVVS1 7252363919,HVVSL170709356”,价格为120670元。国检证书显示检验号为:L170709356,总质量为3.4570克,形状为圆钻形,贵金属检测为金750。GIA证书显示编码为7252363919。质量保证书上显示饰品编号为1170802190,证书号为L170709356,饰品信息为金750钻石戒指(1.01-0-3.457),金额为120670元。发票金额为7251元。原告还提供了一份被告出具的《售后服务受理单》,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服务内容为“返厂检测,原钻石腰棱处刻有1182327311字样”。饰品重量为3.457克。原告发现钻石腰棱码编号与证书编号不一致,但被告 认为钻石并未交付错误,只是将价标、国检证书、GIA证书、质量保证书等交付错误,故提供了一份案涉钻戒的国检证书,该份国检证书载明“18K金钻石戒指,总质量为3.449克,形状为刻面形,贵金属检测18K金”。

经审理认为,被告实际交付的钻戒与GIA证书不一致,对此双方均予以确认。钻石作为特殊贵重商品,与之相对应的证书和编码是其身份和价值的证明,而GIA证书由于其全球公认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已成为钻石价值的一种体现,现被告不能交付案涉钻戒的GIA证书,必然影响到案涉钻戒的市场评估价值,亦会影响到其日后进行市场再交易,致使原告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故支持原告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购买珠宝饰品已经是一种时尚的消费行为。而珠宝饰品的相关证书因其具有全球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付商品时理应一并交付。且珠宝饰品作为商品,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关证书的缺失必然影响珠宝的保值与增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案例八:受疫情影响减免商铺租金案

(承办人:张建)

【案情简介】2019年8月,原、被告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并约定租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2020年1月,因疫情的影响,根据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原告依照要求暂停商铺经营,期间商铺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后商铺虽恢复营业,但受租金水平、原材料、人工费用等经营成本上升影响,再加上客流量减少、竞争加剧等因素制约,商铺经营异常困难。同时,政府出台了要求减免租金的政策,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租金返还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2020年上半年3个月的租金。被告辩称其不是国有企业,不是政策免租的主体,且政策减免的租金已惠及本案原告,不同意退还租金。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伊始,疫情突然来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灾难面前,大家应齐心协力战胜疫情,共担风险。被告虽然不是国有企业,不属于政策减免房租的范围,但为国分忧系每一个中国企业和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应尽职责,鉴于原告承租的商铺确实存在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疫情造成的损失不宜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独自承担,应由原、被告双方分担为宜,故根据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减免原告承租的商铺疫情期间一个半月的租金。

【典型意义】疫情突袭,国人需要共同携手应对,共克时艰。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各地各级政府也出台了要求减免房屋租金的相关政策。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减免原告承租的商铺疫情期间一个半月的租金。本案系疫情的案件,对后续类似案件会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法官办理涉疫情案件合法、合情、合理,做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小区业主因外来火源引起火灾赔偿案

(承办人:周文生)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0日晚20点53分,合肥市某小区6栋1605室发生火灾,后被消防人员成功扑救。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位于6栋1605室西侧次卧窗户和外平台处,起火点位于外平台上。起火原因是外来火源引燃平台上堆放的书籍等杂物而引起的。发生火灾时,原告家中无人。合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案涉楼栋的管理存在混乱情形,该楼栋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消火栓无水,消防设备存在故障。发生火灾后,物业工作人员参与了火灾施救。

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身承担40%责任,合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0%责任,杨某等9名业主共同承担20%责任,张某及公安派出所不承担责任。该案判决后,原告以及业主均表示服判,并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涉及当事人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同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如何确定,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此外,还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查证确认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本案的妥善处理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为辖区内此类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积累了审判经验。

案例十:初中生校园被欺凌获赔案

(承办人:于圣云)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原告史某起诉其就读的合肥市某中学,称2018年5月29日与同学杨某、黄某等人追赶玩耍时,杨某打开灭火器喷其口鼻,翌日就医,后史某告知其母其在学校受到同学的各种“欺凌”、“侮辱”,其母多次向校方、教育部门及派出所反映,投诉,均未解决。史某精神和心理上受到影响,继而入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焦虑、抑郁。经一年治疗,史某重返校园,但精神不佳、学习兴趣减弱,时而复发。其母继续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涉赔偿事宜未果,期间也未得到杨某、黄某等人的道歉和赔偿,气愤之下仅起诉校方,要求赔偿。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现又处于青春期、叛逆期,考虑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校方管理上存在过错、原告未列实际侵权人为被告,且实际侵权人即将初中毕业参加中考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多次走访学校,并与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悉心安抚原告及其母亲的情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追加杨某等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被告。经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合肥市某中学、六个孩子、六个家庭,经三个月的耐心调解,十一个被告分别赔偿原告1000元至4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此案系校园侵权案件,“校园霸凌”一直受到人们广泛诟病,但至今都无法得到根治。原告史某是一名十四岁的初二学生,其所述在升入初中后受到同学的各种“欺凌”、“侮辱”,精神和心理上受到“校园霸凌”的影响,经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后虽经治疗康复返校,但复学后病情时而复发,伴有自残行为。在法院的调解下,首先确定各方责任,被告当庭履行,妥善处理原告的合理损失,快速化解双方的矛盾,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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