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动者通过直系亲属创立竞争公司构成违约吗公司股东直系

案情概要

张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任产品总监,负责公司所有线上产品的研发及运营,入职时,张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不能到竞争企业工作,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与竞争企业合作,否则需要承担100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公司为此每月支付张某2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工作能力很强,其思路非常新颖,很多上线产品均很受好评,但是好景不长,该互联网公司发现,另一家自媒体总能抢走公司很多产品的客户,经调查发现,该自媒体的股东是张某的父亲与叔叔,且主要由张某经营,经营范围与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于是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自媒体公司的股东确为张某的父亲与叔叔,但是互联网公司无法证明张某实际经营该公司或者与该公司的经营产品有任何关联,故不能认定张某存在竞业禁止的行为,法院驳回了互联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证据收集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的行为中并不包含自营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其他关联人经营竞争公司的行为,最终用人单位败诉,因此竞业限制协议中的限制行为需要详细约定。

律师策略

法律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若要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则必须完成以下三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必须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二是必须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三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以我们必须从这三方面入手,详解竞业限制诉讼中用人单位胜诉的关键点。

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详细列举竞业限制行为,不仅包括到竞争企业去工作、建立其他合作关系、为竞争企业挖走工作人员、自营或者其直系亲属、关联人经营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公司等,同时针对竞争企业还不能笼统地表述为存在竞争的企业,而要详细列举公司名称,且列举的公司名称与其实际工商注册的名称应保持高度一致。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可以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

最难举证的便是劳动者存在竞业限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很多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具有防调查的观念,不会与竞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采取其他方式为其工作,所以很难举证。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到竞争企业中去做调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证明劳动者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等。

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定期汇报其工作情况,公开其收入情况。发生诉讼时,用人单位可要求法院调取劳动者银行收入记录,发现其与竞争企业有经济来往的,均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该劳动者存在竞业禁止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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