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商业险能否抵扣工伤赔付商业工伤保费多少

庆良辰,看热闹,街巷霓虹曜。

幽思如海,把盏柴扉咏诗稿。

凡庸知冷暖,辗转情难了。

愿平生,朗畅身体好。

——沈仙墨人《早梅芳·新年好》

---两个概念---

工伤赔付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商业险,

是通过订立某种固定的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一种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同保险服务对象有差异,保险金额及保险内容也有差别。

在企业里为职工缴纳的商业险,通常包括:

雇主责任险/意外险

等。

1.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2.意外险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适合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两种特点---

工伤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是什么: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无法定事由,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而

商业保险不具强制性

,系投保人自愿选择。

2.资金来源不同。

工务保险是社会统筹,资金来源于国家、单位等途径,体现了社会共济的目标。商业险资金只源于投保人的保费。

3.赔付标准及待遇不同

。工伤赔偿标准相对统一,强调公平性。商业险的赔付待遇标准与保费及保险公司的运营水平挂钩。

因此,商业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二者不能互相取代。

---两类观点---

然而,当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商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通过商业险的赔付来减轻或抵扣工伤待遇呢?

目前,对这个问题,在各地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二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商业险不应抵扣工伤赔偿。

代表案例如下;

王某在A公司任司机一职,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为王某交纳了意外伤害险。

2016年12月,王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3月王某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在商谈费用赔偿时,A公司要求商业保险待遇应给予扣除。王某家人不同意,遂双方发生冲突,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申请扣除王某的意外伤害险、交强险待遇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商业险应当抵扣工伤赔偿。

理由如下:

单位出资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目的是转嫁或减少风险。这是

单位对自身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预防或自我保护

,有利于劳动者在受伤时获得赔偿。

根据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单位支付了保险费用,当工伤发生时,单位应将需承担的工伤待遇补偿将商业保险赔偿款进行冲抵;如果不能抵扣,其购买商业险就毫无意义。

商业险的被保险人是劳动者,工伤后,如果商业险赔付款无法冲抵,意味着劳动者反因受伤获得了双重赔偿,

违背了公平原则

,不符合立法精神。

对于许多生存境遇堪忧的中小

企业

来说,在无力承担巨额工伤费用时,往往

容易选择逃避

(负责人失联、企业楼空、劳动者维权困难等现象),

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商业保险是否能抵扣工伤赔偿,法律应给予明确。

---典型案例---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介绍:

(公司名称及内容简略)

2011年11月,深圳市某渔业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渔业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6艘船舶招聘船员。

2012年7月,安某与B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B公司招聘安某为船员,B公司负责为安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2年8月,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安某在内的48名船员向人保深圳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12年9月,安某等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

2013年8月,轮船在法属附近海域遇险侧翻。2014年1月,安某被宣告死亡。人保向安某父母支付了安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

2014年12月,浙江某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安某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深圳市人社局认定安某属于工伤。

安某父母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安某的工资及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

安某受A公司聘用在轮上进行捕鱼作业,安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没有为安某买工伤保险,A公司应向其父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A公司虽为安某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并与安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

安某父母以保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A公司关于申诉人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

A公司须支付安某工资、奖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A公司不服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意外伤害险性质上是一种福利,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A公司称安某父母同时获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安某父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正确,予以维持。

---分析总结---

实践中,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上,许多用人单位始终抱着能避则避的消极、侥幸态度。但对工伤保险兴趣普遍却很大,毕竟,工伤保险属于投入小,回报大的险种。

为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才特别将"五险"进行绑定,不允许企业只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其他社保项目(非全日制用工例外)。

因此,

如果法律允许用商业险赔付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则会放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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