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问题解析催收公司收费

助贷机构的真正的服务对象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实际上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人。借款人仅在实收本金、合理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助贷机构因此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与合作的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协商解决,而不能够转嫁给借款人。

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与被告何某某(借款人)、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助贷机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45771号民事判决认为:

优贷公司作为取得经营牌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应具备独立有效开展线上贷款业务的基本能力。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划扣清分等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贷款安全,应当由优贷公司主导和控制,在上述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也是其必须支出的基础运营成本。优贷公司不支付对价,反是默许助贷机构在未向借款人明示的情况下,向借款人直接收取咨询费、每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手续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

“服务费”,实质上是利用贷款人的优势地位,通过核心业务外包的方式将基础运营成本以“服务费”名义转嫁为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借以减少自己的支出,变相提高自己的收入

。因外包产生的基础运营成本应由优贷公司直接向助贷机构支付,而不应由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其收取明显有失公允,故本院认定优贷公司

以减少支出方式获得了合同约定之外的收入

,何某某被划扣的

服务费应

作为何某某在正常本息之外的还款

从案涉贷款中予以扣除

何某某在每期还款中被划扣的服务费,系从每期尚欠本金中提前扣除的款项,应当从每期尚欠本金中逐笔扣除后按照实际尚欠本金重新核算利息。故最终尚欠本金也应相应予以调整。

法院强调:本案中,助贷公司本身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贷款牌照,不能直接从事发放网络贷款的业务,也不具备对贷款风险进行兜底的能力。但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助贷公司履行了除出资、下达放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客户所有原始电子数据均储存于助贷公司的服务器上,助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发出扣划指令以控制资金流,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揽客、催收、起诉,甚至对不良贷款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风险兜底。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还

借此将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变相转移

。此种模式已突破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

实质上已属于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

不仅严重增加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直接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更由于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发放、资金

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适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助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助贷机构亦不能突破业务范围和合法边界,变相从事放贷业务。

本案中,借款人已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直接冲抵本金后,尚有部分本金未偿还,因此不存在退还服务费等费用的问题。若借款人已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直接冲抵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适当计算后,本金亦已偿还完毕,并且已还款总额高出应付已付借款本息数额的,高出部分,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并支付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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