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区别
(1)
募捐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
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 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 开展。 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3)
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 800 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 400 万元; 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 200 万元。
(4)
登记管理机关: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 金超过 2000 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 织管理局登记)
(5)
名称: ①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 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 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③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6)
关于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问题: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 人数的 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
法定代表人问题: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8)
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9)
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 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 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 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公开募捐活动,因此信息披露要求 相对较低。
(10)
支出比例不同: 公募依法将上一年总收入的 70%用于第二年的支出,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超过支出的 10%;非 公募则是第二年的支出不少于上年结余的 8%,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超过支出的 10%。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 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 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 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 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 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 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 会效益。总之,基金会倾向于资助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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