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寇典刚、张金凤给付原告刘爱平315157.2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鲁0683执492号
失信被执行人:张金凤
性别:女
年龄:49
立案时间:2017.02.08
身份证号码:2205221968XXXX2928
执行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鲁0683民初566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15157.2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莱州市夏邱镇寇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