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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又一片区改造涉及约180户2、震撼16栋1102套莆田这个安置房效果曝光3、给力莆田这片区征迁补偿公布,4个村上榜
莆田又一片区改造涉及约180户
近日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关于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
为加快推进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为:东至人民街片区改造,西至望江河,南至卓坡路片区改造,北至丽园路,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后,召集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发改以及涵东街道等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论证。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详见附件或涵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
被征收人若需提交意见,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电话:0594-3296569)。
特此公告。
附件: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提升涵江城市形象,着力改善卓坡片区人居环境,根据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卓坡前沟片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现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78号,联系电话:0594-3296569。
(二)征收实施单位: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地址:涵江区涵华东路689号,电话:0594-3586601。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二、征收地块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东至人民街,西至望江河,南至卓坡路,北至丽园路民房。
(二)征收户数约18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4.5万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条件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合法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
1.确定被征收标准房屋补偿价、产权置换房屋市场价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莆田市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本征收项目的标准房屋及产权置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2.确定分户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在莆田市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1家评估机构,作为被征收房屋(含装修)的分户评估机构。公开抽签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街道、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二)评估原则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可以用标准房结合指导公式计算的方式确定,也可采用分户评估的方式确定。
(1)指导公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余额。
(2)选择分户评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凡是声明要求分户评估、或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实行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按标准房评估后用指导公式计算补偿。
4.标准房屋的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三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五,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采光通风较好。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项目
(一)房屋主体补偿
(二)征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埕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
1.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中的附件2、附件3的相应标准执行。
2.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莆政综〔2013〕10号文中的附件5、6的相应标准执行。
3.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空地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400元/平方米。
(三)房屋装修补偿费
超过房屋评估等级的房屋装修参照市场价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或由双方协商包干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搬迁补助费
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精神,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住宅、办公、仓储用房每次5元/平方米,生产、营业用房每次6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五)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依据莆政综〔2013〕10号文的精神,临时安置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过渡期限: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每月6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3.临时安置费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1)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发临时安置费。
(2)停发时点:安置房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从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人给予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丈量评估、签约和交房期限内丈量评估、签约和交房的,给予奖励:
1.丈量评估奖励:在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被征收人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工作,签约时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奖励150元/平方米。
2.签约奖励:在公布的签约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阶段内签约的奖励200元/平方米,店面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内签约的,住宅奖励150元/平方米,店面奖励20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内签约的,住宅奖励100元/平方米,店面奖励15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3.交房奖励:在公布的交房期限内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住宅奖励100元/平方米,店面奖励150元/平方米;逾期交房的,每推迟一天扣除奖励金总额的10%,推迟5天交房的,扣除全部奖励金。
(七)其他项目补偿
1.电话移机:按现行标准每部58元/次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按现行标准每户200元/次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商业店面根据被征收前的月租金,按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给予补偿。
六、店面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文件为依据。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街住宅改店面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仍按原使用用途补偿安置。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店面认定: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一直作为店面经营,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卸自然间隔的,仍按原自然间隔分别计算店面和其他用房面积。
3.1990年4月1日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店面,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4.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商业用地部分的。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房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其余认定为店面附属房。
店面进深和店面附属房进深总计超过12米的部分按住宅补偿安置。
七、营业性用房的申请认定及适当补偿
1.申请认定条件:对不符合店面认定条件,但临片区主路、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长期实际经营且有纳税凭证的底层合法房屋,可申请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2.适当补偿:经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在按原住宅用途补偿安置的基础上,按其底层实际营业面积给予增加补偿1500-2000元/平方米。
八、安置方式和安置房位置
1.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除支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另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增加货币补偿金,标准为:住宅部分700元/平方米,店面部分2000元/平方米,店面附属房1200元/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安置房位置:本项目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涵江区卓坡前沟片区改造项目内。安置房建筑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最终审批的建筑设计为准(详见规划建筑平面设计图)。
九、安置房建设与产权证办理
安置房建筑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经审批的建筑设计为准。
安置房建设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涂料装修,内墙面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安装内门窗(进户门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统一安装),外墙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均立管入户,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污管,不安装其他设备。
安置房自来水立户按原立户给予恢复,增加立户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办理电立户手续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等面积部份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超面积部份和民用改商用、增容部分及室内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有线电视、燃气立户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被征收人承担。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办理,被征收入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收回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没有“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安置房选房规则和计价标准
1.安置房选房规则:以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定位选择安置房,同时段签约的抽签确定。选房时,应靠最接近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具体选房办法按签约前公布的《签约须知》执行。
2.产权置换套房计价标准:产权置换套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因户型结构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以上部分,按市场调节价计价。
具体计价标准详见下表:
安置套房层次差计算办法:7层(含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 -22层的,每增加一层单价递增25元/平方米 ;23层(含23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单价递增20元/平方米。
3.安置店面计价标准:安置店面建筑面积与被征收店面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超过被征收店面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调节价计价。
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十一、签约及履行
1.签约期限: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签约。
2.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采用标准房评估价结合指导公式计算选房后,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采用分户评估选房后,除被征收房屋价值留空待评估结果确定后填充外,其它项目补偿及相关约定可先签订协议。
3.协议履行: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10天内完成搬迁,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完整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根据片区总体规划,被征收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十四、附则
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参照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条款执行。
震撼16栋1102套莆田这个安置房效果曝光
震撼!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峰片区棚改项目效果图,包含新建1102套安置房(共16栋)、幼儿园及配套设施,根据效果图所示,项目住宅部分包含高层、小高层来看具体消息。
效果图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莆田市公用资源交易中心发文关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峰片区棚改项目工程发布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81867.25万元。
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显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峰片区棚改项目工程总承包已由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莆田市荔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招标人为莆田市荔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81867.25万元,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据悉,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峰片区棚改项目,工程建设地点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大学城片区,紫霄大道南侧。林峰片区棚改项目系新建安置房、幼儿园及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约52594㎡(约79亩),总建筑面积约174551.40㎡。总计容建筑面积131479.71㎡,总不计容建筑面积43071.69㎡,容积率为2.50。
本项目存在高层业态,共计16栋楼。预计建设高层:4栋11层(2#、3#、5#、6#)、5栋16层(1#、13#、15#、17#、18#)、7栋17层(7#、8#、9#、10#、11#、12#、16#)邻里商业、幼儿园及相关配套设施,地上最多17层,地下室1层,地下室层高3.7m,建筑高度最高53.1m。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峰片区棚改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和内容包括:
勘察、设计:本项目的地质勘察、景观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优化、各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服务、施工期间的指导和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及相关的各项专家论证等;为完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所有设计工作。
施工:本招标项目施工图所载明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室外总体工程的施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工程(含化粪池基坑支护,电梯井支护)、土石方工程(开挖、外运及红线内所有土方回填)、桩基础工程(含化粪池桩基)、挡土墙工程、建筑工程【含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砌筑、抹灰、腻子、涂料等装饰装修工程、铝模深化设计及施工(若有)、装配式工程、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入户门采购及安装、防火门采购及安装、防水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幕墙工程、人防工程、屋面工程、设备基础工程、项目各阶段白蚁防治工程、防火封堵、地下室及首层大堂工程等】、安装工程【含给排水工程(含自来水取孔预埋,分户水表箱)、电气工程(包含且不限于红线外的变配电工程、小区新装变配电及公共负荷配电工程、充电桩、强弱电井、桥架)、暖通工程、防雷接地工程、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与安装、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建设工程(包含但不限于自来水无负压二次供水设备采购与安装)、潜污泵采购与安装、红线内室外雨污水工程(含化粪池、井盖等)、有线电视预埋和网络通信预埋工程等安装预埋工程等】、消防工程(含防火卷帘门、灯具等)、抗震支架、智能化工程(包含且不限于访客对讲系统、门禁系统、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出入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高空抛物及垃圾分类监控系统等)、夜景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含电梯空调及物联网接入)、幼儿园精装修工程、相关配套用房装修工程、架空层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含绿化地形堆坡换填、园林景观构架建筑基础、小区围墙工程(含围墙基础、构造柱、栏杆、消防门及涂料)、园林需配合项目规划验收】、小区永久性大门及岗亭(含装修)、永久用电工程预埋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含项目各项验收所需费用(分户验收邀请的专家费用、人防验收需安装的人防管理标识牌费用、电梯验收所需的所有费用、防雷检测费、消防第三方检测费、档案资料装订费用、室内环境检测费用、淋水试验费、水质检测费、卫生清理费等);含交楼前项目全部精保洁及外墙清洗工程;含地下室顶板加固(包含但不限于后浇带、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塔吊、临时施工通道及人货梯基础);含所有废弃孔洞、套管的封堵,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外电等;含电梯验收取证后至移交物业期间的电梯维保费用、人员开梯费用、电梯轿厢保护费用(施工保护和交付精保护);含全专业施工BIM应用及指导等。
采购:本工程施工范围所需材料设备及设施的采购,保证各项功能符合要求正常运转;
总工期为89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周期),施工工期自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期为800个日历天(含施工以及采购、小区市政配套设施等全过程工作)
给力莆田这片区征迁补偿公布,4个村上榜
最新消息: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
北高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呈报〈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请示》(荔北政〔2021〕11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请你镇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北高镇坑园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保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工业建设集中区建设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北高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安置区建设等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黄石工业园区D地块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三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补偿项目]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其他项目补助费。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第五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
房屋征迁补偿费+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见附件7)结合成新评估及耐用年限(见附件8、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未认定部分房屋给予补助材料费,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390元/㎡、砖混290元/㎡、砖木190元/㎡。
第六条 [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本细则附件6及附件12标准补偿。
第七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1.征收各类土地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2.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补偿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3.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
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用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67.5元/㎡予以补偿。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九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自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在这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六个月给被征迁人结算一次,最后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5.2010年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但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6.2010年之后建设的一直作为主要住房功能使用的且只有一次住房的房产,根据配合签约程度,给予适当奖励。2020年后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方式]
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迁主房(以合法权源手续为依据)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三层的,按1:1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及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部分的,原则上不给予产权调换,但如能按时签约交房,另给予适当奖励。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可安置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4500元/㎡计算。
3.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
适用对象:被征迁人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具体价格参照本条(一)、(二)项执行。
第十三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建在华峰工贸项目二期(高新路)对面地块,亦或可选择湄渝高速北高安置区、省道201线荔城段埕头至后海303海堤段埕头安置区进行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2.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工具间安装电动卷帘门。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3.选房规则:选址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按照抽签决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产权置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分户原则:以户为单位,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当年度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②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不予改名分户。⑥独生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同户安置,不予另立分户,但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可以两户分户(独生子女需满18周岁的)。⑦对入赘的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5.特殊人群安置: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6.两证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应安置面积部分免收**费用;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7.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层次差计价办法:以房屋第1层至第7层为基准层,自第8层起计取层次差,层次差为每层递增30元/㎡。
4.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6532元/㎡,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选择部分湄渝高速北高安置区进行安置的,每户仅可在该安置区选择套房1套,且选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
▲北高镇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工具间申购办法]
1.工具间申购办法:安置房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设有少量工具间,被征迁人选择申购工具间的面积计入安置面积。工具间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工具间采取申购方式,按照选房顺序,旧房建筑占地面积120㎡以上的每户可申购一类工具间1坎,旧房建筑占地面积80㎡以上的每户可申购二类工具间1坎,购完即止。工具间市场价:一类工具间10071元/㎡、二类工具间5686元/㎡。
2.安置区工具间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3.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等面积申购价格(包括超面积部分的市场让利价)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第十六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完成丈量、评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的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奖励安置。凡在通知期限外签约的,其房屋认定比例对应下降20%,不发签约奖励金。
3.交房奖励:为了促进及时交房,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享受优先抽签选房权利并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红线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等活动场所按重建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理顺租赁关系、全面清空房屋并正式交由征迁人后,由征迁人在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保障性用房和安置区物业管理按《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l13号)及《荔城区安置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荔政综 〔2016〕92号)执行。
对被征迁群众的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100%财政补贴,第二年起群众支付10%,财政补贴90%,之后财政补贴逐年按10%递减,直至全额由群众自行缴付为止。补贴经费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形]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各征迁小组收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征迁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认定小组
指挥部授权各征迁组组长负责组织挂钩辖区内房屋签约的现场认定,以及在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内的认定并签署相关认定表。具体认定人员由村主干、各征迁组组长、北高镇包村领导、项目分管领导、镇项目办等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北高镇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附件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附件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附件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7、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附件9、房屋耐用年限
附件10、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11、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2、装饰项目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