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旧门窗市场在哪

文章目录:

1、拆拆拆玉湖片区埭里要拆了来看看具体赔偿多少2、福建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问题3、莆田学院迁建项目二期开始征迁了征地补偿方案了解一下~

拆拆拆玉湖片区埭里要拆了来看看具体赔偿多少

镇海街道办事处:

你办呈报《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镇办〔2020〕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实施细则,请抓紧组织实施。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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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

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2013年度第二批次、玉湖蓄洪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20〕1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简称为征迁人,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埭里片区,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莆政综〔2017〕37号、莆政地〔2020〕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 /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见附件5、6。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四)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五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六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自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予以临时安置补助。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房屋为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六)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且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认定补偿。但对于能够积极支持项目征迁工作,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并交房的被征迁人,可以给予认定适当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被征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如未按时签约交房的,则所认定的面积一律取消。若没有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并交房的一律不予认定,且不补偿材料费。

第八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单幢为一层、二层、三层的,分别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1.1倍、等面积给予安置。三层以上部分及单户倍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部分的,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结合成新评估后的房屋重置价格,另予以货币补偿金5000元/㎡补偿。

(二)货币安置方式: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人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7100元/㎡。

(三)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被征迁人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具体价格参照本条(一)、(二)项执行。

第九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埭里片区内,具体位置及用地范围以经规划批复的地块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三)签约规则:征迁签约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进行抽签方式确定签约顺序,签约的顺序分两轮确定,第一轮以报名先后进行抽签,确定第二轮抽签先后顺序;第二轮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被征迁人与指挥部先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第二阶段,在具体选房条件具备后,以第一阶段实际签约先后顺序进行选房签约。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满十八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分户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①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且不能隔代分户。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可以两户分户(独生子女需满18周岁的)。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原则上不予改名分户。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五)特殊人群安置:

1.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户低于60平方米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迁人,未实行货币化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应安置给被征迁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户不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征迁人按安置价80%计价照顾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征迁人应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照顾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拆迁五保户有住房的,应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由五保户原管辖单位交纳差价款,安置房产权归原管辖单位所有,供五保户居住终生;五保户原管辖单位无力交纳差价款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拆迁五保户无住房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低于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

(六)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办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安置区高层安置房9000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含裙楼),第8-20层按每层30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自第21层起按每层25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

第十一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

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被征迁人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工作,在签约时,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

完成丈量、评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的给予以下奖励:

(1)凡在第一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2)凡在第二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3)凡在第三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4)超过上述期限签约或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上述规定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3.交房奖励:为了促进及时交房,凡在签约之日起十天内交房拆除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4.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能按时签订协议书并交房的,享受以上各阶段的奖励金。

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申购办法

安置房配备商业用房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征迁指挥部在第二阶段选房签约时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凡未被认定为主房建筑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500元/㎡、砖混400元/㎡、砖木300元/㎡。

第十四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结清。

3、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按已审批的总平和建筑方案的面积计算,回迁结算时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

4、回迁交房时间: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指挥部通知的回迁时间为准;在通知回迁后,征迁人不再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保障性用房和安置区物业管理按《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l13号)及《荔城区安置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荔政综〔2016〕92号)执行。

对被征迁群众的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100%财政补贴,第二年起群众支付10%,财政补贴90%,之后财政补贴逐年按10%递减,直至全额由群众自行缴付为止。补贴经费列入项目征迁成本。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及集体所有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3.村集体公产,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合法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荔城区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镇海办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9.房屋耐用年限

10.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11.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2.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2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 元 / 亩

附件3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 元 / 平方米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附件5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7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8

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附件9

房屋耐用年限

说明:1.房屋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为简化评估手续,

以房屋耐用年限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成新程度评定标准等综合评定。

2.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六成,但拆除后的材料残值仍按实际

评估成新计价,即统拆价格应调低。

附件10

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11

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2

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福建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新京报讯 11月22日,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4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4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7大类食品796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合格782批次,不合格14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质量指标问题、农兽药残留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标称江西五壶醇酒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4日生产的海马壮腰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销售单位为永定区天天乐购物广场。江西五壶醇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江苏香逸人佳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5月1日生产的麻花(甜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莆田市城厢区全惠便利店。

二、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莆田市涵江区明生玉水产批发部销售的太阳鱼(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泉州市随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桔子(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9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宁德市蕉城区金涵新水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豇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晋江市青阳爱新超市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9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禾堂(龙岩永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青尖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3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禾堂(龙岩永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六)晋江市金井镇福德龙超市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6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美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长豆(豇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倍硫磷、灭蝇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闽侯县英洲路分店销售的芹菜(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闽侯县英洲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晋安分公司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晋安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问题

石狮市佳荣食杂店销售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8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微生物污染问题

南平市建阳区兜着走猪角饭店的大扁碗(消毒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其他污染问题

标称舟山市舟港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4月9日生产的烤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金山路分店。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金山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 唐峥

校对 杨利

莆田学院迁建项目二期开始征迁了征地补偿方案了解一下~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涵江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19〕3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涵政综〔2019〕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方案,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涵江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

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预申请项目为莆田学院迁建项目二期(师范医学组团),征地拆迁涉及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8年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9〕27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

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及清偿村集体债务。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可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三层以下(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八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标准: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住宅小区方式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具体位置及范围以经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安置房燃气立户费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平方米;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平方米;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4100元/平方米。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 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25元/平方米递增。

5.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多套安置的,除最后一套外,其他套安置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1︰1执行。

(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 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三层以上部分另给予适当奖励。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申购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安置条件、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涵江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11的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跨地段等级的,按就高原则确定补助标准。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10的相应标准执行;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奖励办法

被征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征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涵江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一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具体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十三条

第十二条 征迁涉及工业企业用地和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文物古迹等特殊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村集体公产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被征迁房屋原则上采取统拆方式,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征迁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丈量结果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征迁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十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没有“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的,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凡在通知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地上建筑物按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三)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四)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续建在建工程;新开办工商企业;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

第十八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涵江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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