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和资金安排,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拟向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借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借款基本情况
1.借款金额:不超过6亿元;
2.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借款利率:不超过6%。
截至2017年9月15日,荣盛建设持有公司股份600,000,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
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
营业执照号 :9113100074151093XM ;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以上凭资质证经营);铝合金门窗加工;低压配电箱(柜)的制作、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制作、安装、销售;建筑工程机械、钢模板、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荣盛建设本着全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按照其资金成本确定了本次借款的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连续十二个月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荣盛建设连续十二个月之间累计实际发生同类关联交易的总额15,0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60%。
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事前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借款符合公司2017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向关联人荣盛建设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6%,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荣盛建设本着全力支持公司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按照其资金成本确定了本次借款的交易价格。参照2017年公开披露文件中其他上市公司的借款利率,我们认为,本次借款的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借款符合公司2017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耿建明、刘山、鲍丽洁、杨绍民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七、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费用使用情况或担保费用总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据此确定向荣盛建设借款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4%。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