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逐条学习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买卖合同二十二)2、违规停放荆门一男子被行政处罚3、不满公司处罚翻进车间点火 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3年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买卖合同二十二)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卖标的物质量要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条来源于该条款,除相关条文序号调整和将“依照”改为“依据”外,内容无其他变化。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标的物质量要求确定方法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确定方法予以确定。确定的办法是:(1)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进行补充协议,通过补充协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2)在补充协商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首先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四 案例
罗某与荆门市掇刀区兴园门窗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罗某向被告兴园经营部订购了一扇滑门,用于家庭卫生间隔断,起到干湿分离作用。订货单未对滑门厚度、限位装置进行约定。兴园经营部向厂家“非凡卫浴”订购了三开吊滑玻璃门1扇,吊滑门到货之后,兴园经营部安排人员到罗某位于掇刀区某小区的家中进行了安装。嗣后,罗某主张滑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罗某要想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就必须举证证明兴园经营部安装的滑门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罗某主张滑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指滑门厚度、限位装置没有达到要求。故罗某必须举证证明兴园经营部安装的滑门厚度、限位装置存在问题,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订货单》中对滑门厚度、限位装置没有约定,应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履行。本案中,滑门是被安装在罗某家的卫生间,作为隔断门来使用的。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兴园经营部安装的滑门,不符合卫生间里滑门的通常标准或者不能作为卫生间里的滑门使用。并且,罗某也不申请就滑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故罗某认为兴园经营部安装的滑门厚度、限位装置存在问题,进而认为滑门质量有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罗某不能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当然也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货退款。故罗某不能要求兴园经营部退还货款900元。罗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民法典第616条是有关质量标准的确定规则。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买卖合同中未规定质量条款的情况,此时应当先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合同条款的解释或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则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譬如,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就所交付的滑门质量作出约定,也未达成嗣后协议。本案的难点在于原被告均未提交有关滑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而法院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即该滑门是安装于卫生间作为隔断门使用的,而该滑门厚度、限位装置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质量问题,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违规停放荆门一男子被行政处罚
近日
荆门市掇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在开展企业例行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某加工企业内安全出口处
违规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
遂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取证
并联系车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该车主警告行政处罚
并对车主进行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要求车主将电动车
移至规定位置进行停放
直播荆门提醒您
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
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等地方停放或充电属于
违 法 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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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近年来
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
预防电动车火灾尤为重要
市民朋友如发现
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隐患
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
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
进行核实和处罚
来源:荆门消防
不满公司处罚翻进车间点火 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3年
一男子损坏办公物品被公司处罚后怀恨在心,烧毁成品车间货物。记者昨日从掇刀区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万余元。
该男子姓王,今年44岁。2018年8月,王某在掇刀一公司工作时,对待遇不满,将公司的办公物品损坏,后经调解王某赔偿公司4000元钱,并得到公司负责人的谅解,但王某因此怀恨在心。2019年4月15日晚,王某从公司一楼北侧中间的窗户翻入,窜至二楼成品车间内,用打火机点燃车间堆放的货物,导致公司的成品及半成品、铝合金门窗等被烧毁。4月23日,王某在兴隆大道一出租屋内被抓获。4月29日,经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合计19万余元。(荆门晚报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王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