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基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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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残疾人基金会创业基金怎么申请的
  2. 还有什么是国家专定为残疾人的
  3. 残疾人基金会是什么
  4.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机构设置及规格

残疾人基金会创业基金怎么申请的

想要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基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当地范围内户口,年龄在18到45周岁,没有固定职业,并且没有享受其他各类政府性补贴的低保户。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有经营能力和经营的场所。

3、有以上条件的残疾人就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残联进行申报。

还有什么是国家专定为残疾人的

中国两个专门为服务残疾人的机构: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代表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3月15日。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爱心,善待天下生命。工作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世界一流基金会。

残疾人基金会是什么

残疾人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3月15日,它的使命与宗旨是:“弘扬人道,奉贤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它的长远目标是:“通过我们的努力,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和全面容入社会生活,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促进人类文明。”“将基金会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和高公信力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并通过不断创新和努力具备更高的公信力,成为世界一流的公益机构。”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机构设置及规格

为了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卫义、刘志泉、余制波、李浩、陈友富。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康复

3.3.1肢体残疾人

3.3.1.1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相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3.3.1.2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1.1.4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1.1.5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3.3.2智力残疾人

3.3.2.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盲聋哑人

3.3.3.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精神病人

3.3.4.1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3.3.4.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辅助器具装配

3.4.1提供服务前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并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有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

3.4.2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假肢与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样品、适应范围、使用说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准确、周到。

3.4.3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主动向残疾人介绍产品的品种、结构、档次和性能,并与残疾人签订包含按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的服务协议书。

3.4.4按照处方要求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的质量检验。

3.4.5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导使用方法,并做好试样结果纪录;对装配不适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正式交付残疾人的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检验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并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3.5心理

3.5.1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与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精神病人酌情处理。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3.5.4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3.6其它

3.6.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6.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3.6.5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6.6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以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3.6.7对基本康复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精神病人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并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建议。

4管理

4.1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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