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虚拟货币 做网络虚拟货币是什么职业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跑虚拟货币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跑虚拟货币以及做网络虚拟货币是什么职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接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的offer,可以去吗?
  2. 做网络虚拟货币是什么职业
  3. 为什么虚拟货币越来越多?还有很多人炒币?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4.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接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的offer,可以去吗?

接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的offer,关键是你对这家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法性是否进行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接触呢?

如果是一家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你当然可以去,但是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在中国虚拟货币交易所,特别是从事比特币交易的一些场所,都是非法的。

因此,如果建立在非法的薪资待遇上,你不仅仅可能薪资待遇难以及时保障社会劳动保险难以保障,同时你也能加入到违法违规人员的行列之中,得不偿失,坚决回避吧!

做网络虚拟货币是什么职业

炒家。

狭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除了各大网络游戏公司所发行的、冠有各种品名的虚拟货币外,使用较普遍的虚拟货币还包括腾讯Q币等。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职业打工一族;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

为什么虚拟货币越来越多?还有很多人炒币?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很简单,其根本原因还是有人赚到了钱,而赚大钱的故事又不断扩张,以至于让更多人羡慕,纷纷欲试。

这是一个疯狂的圈子,也是一个疯狂的时代,只要你进了币圈,哪怕稍微窥探到他的一点点毫毛,都能轻易看到一夜暴富的传奇,一个币可能在一天之内上涨数倍甚至数十倍、百倍,这样的事情至今还在币圈上演,而且从最初的比特币到以太坊为代表的公链、智能合约,到后来发展的DeFi,NFT,DAO,以及现在的GameFI,Mateverse(元宇宙),每年都有不同的热点在轮番上演,炒完这波还有那波,在这里,人类的精力甚至都赶不上故事的发展。

是的,很疯狂,也充满了投机,往往是第一口吃到螃蟹的人赚的盆满钵满,等待普通大众都往里涌的时候,锋利的镰刀可能就将鲜嫩的韭菜连根割断。在背后操盘的机构和一些先知先觉的幸运儿赚到了钱,而还有更多人,爆仓,血亏,割肉。赚钱的故事很容易传播了出去,越走越远,引来了更多的人,而亏损的人大多黯然神伤,悄然褪去,没人关心和理睬。因此市场上存在的声音几乎都是赚钱的,暴富的,却不知这只是经过自然选择后的少数幸运儿。

你觉得自己会是哪个幸运儿吗?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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