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暴力强拆成为历史

让暴力强拆成为历史

让暴力强拆成为历史 更新时间:2010-9-20 6:31:07   过去若干年来,因为房屋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此起彼伏。江西宜黄拆迁事件,算是最新一例。在这起悲剧背后,是恶劣的暴力强拆以及扭曲的利益诉求。  这一事件现在有了新的进展。江西抚州市委近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和县长被立案调查,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县长被免职、立案调查。可惜,再严厉的处理,都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悲剧。  包括宜黄拆迁事件在内的种种暴力强拆事件,其根本原因大同小异。大致说来,一些地方官员依法行政的精神相当淡漠;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开发商相互勾结,以小集体利益“绑架”公众利益;公民的权利与民众的利益被严重漠视,以及拆迁所依托之“法”本身也亟待修缮。  于是,伴随着一座座城市不断发展的历史,是数量众多的拆迁与补偿纠纷乃至暴力强拆、致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远的不说,仅在过去数月当中,居民因暴力强拆而自焚的,就有多起。去年12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村民席新柱为抵制强拆点燃身上汽油自焚;今年1月,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居民曾焕为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今年3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  于是,拆迁成为一面镜子,映照着一些公权力的滥用与民生之困。在“钉子户”这类颇有戏谑意味的名词背后,是房屋拆迁过程中面临着的方方面面的困难与矛盾。显然,要解决此类矛盾,靠的是利益的合理博弈,而非漠视他人的正当权益。  要使暴力拆迁走进历史,则必须强化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多数时候,暴力拆迁者与被征收人之间,呈现的是明显的强与弱的关系。一些地方官员漠视依法行政的精神,背地里还替利益相关的开发商撑腰,民怨的出现与矛盾冲突的增多,与此紧密相关。新华社最近的一篇时评文章在谈及强拆时如是说:“即便是符合规定应该搬迁而房屋所有者未能搬迁的,也理应按照正常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诚如此言。若个别官员不能依法行政,则暴力强拆之举,断难以真正终结。  在拆迁问题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有时候不依法行政,非不懂法,实乃因为拆迁背后涉及的利益庞大,纠结甚深。一些地方为土地财政计,过于纵容袒护开发者的利益,而故意忽视被征收者的利益;一些官员则与开发者有私利上的牵连,自然不会站在被征收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不会去寻求公正与平衡。  其实,拆迁只是一个中性的名词。城市要发展,危房要改造,都涉及到拆迁工程。没有拆迁,就没有变化,就没有城市的进步与民众福利的改善。但是,拆迁绝不该成为罪恶的渊薮,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各方的正当利益须得到尊重。在拆迁过程中,同样不能强买强卖。过去的多起恶性拆迁事件已然证明,暴力强拆,只会造成血淋淋的悲剧发生,只会增加社会矛盾,只会影响社会和谐。  现在,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正被继续研讨。比之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的积极意义相当明显。“草案”的中心思路,重在保护被征收人的正当利益,强调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区隔,这是对过往错误做法的明确纠正。回过头看,过去一段时间里,一些人反对、阻挠由“草案”来替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是既得利益从中作祟。要使暴力拆迁走进历史,则必须尽快使“草案”的地位有实质性的改变。  这其中,有一个命题极为重要,即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事实上,这也正是当下学界争议较多的命题。比之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等技术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更为困难。政府想要推动的事情,是不是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必须要有细化与甄别。  必须提醒,谨防商业利益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如果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间没有明晰的区隔,那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间的利益就很容易搅和在一起,但若商业利益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之后一系列的程序与解决机制将因此被改变,这注定会影响利益的清晰分配,影响被征收人的正当利益。  必须强调,政府形象工程不能算作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当地方上以公共利益之名来推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时,对此具体公共事务,要有一个透明、公正、公平和民主的评议及监督过程。民众眼睛雪亮,若官员为民做实事,代表的真是公共利益,公众心中自有一杆秤,相反,若缺少了这样的过程,则必有乱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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