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新疆一员工收警示函代客办证券认购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张体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张体智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张体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张体智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资料显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公司控股股东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由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有。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张体智于2011年5月19日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登记执业,职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登记状态为正常。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体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体智: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