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出台“要求”指导洪水泥石流灾区清淤
环境保护部出台“要求”指导洪水泥石流灾区清淤 更新时间:2010-8-23 0:15:01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制定了《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印送甘肃、四川、陕西灾区,指导洪水泥石流灾区妥善处理清淤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避免次生环境污染,引导群众做好环境安全防范工作。 这位负责人指出,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中混有大量生活用品、建筑废料、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如不及时妥善清理处理,将造成严重二次污染,甚至引发次生环境灾害。为此,环境保护部结合已经编印并送往灾区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固体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灾后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清理指南―现场操作手册》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卫生消毒防疫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指南》,制定《洪水泥石流灾区淤泥清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对灾区淤泥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清淤区域、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及淤泥处置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洪水泥石流灾区做好清淤过程环境保护工作。 《要求》提出,泥石流灾区淤泥的清理、暂存和处置工作要以突出重点和分类管理为指导原则,要以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生活和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为目的,选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人群聚居区和临时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矿山与尾矿库及其下游区域、工业企业和化工园区及其下游区域、医疗机构及其下游区域、核与辐射设施及其下游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其他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开展淤泥清理工作。对淤泥中混入的各类物品,应根据危险特性和现场条件进行分类收集、再生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对清淤过程中发现的未拆封化工原料和药剂、残留有不明物的容器、工业废渣、有明显污染迹象的淤泥、铅酸蓄电池、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要尽可能单独收集、暂存,待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对淤泥中混入的生活用品、废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废木材等,要尽可能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循环利用。在收集清理危险废物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注意安全防护,必要时配备个人防护设备。 《要求》规定,各类废物应尽可能分类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地质稳定,具有防雨、防晒、防渗、通风功能,远离火源、人群聚居区、临时避难场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并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转运前,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以确定运输和最终处置技术方案,并交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一般废物的暂存场所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运输。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单独收集后剩下的淤泥,要根据当地实际条件选取合适的场所进行贮存或填埋处置,避免造成次生环境危害。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