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三板精选层企业挂牌一年后可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3月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监管安排。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据《指导意见》,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条件为: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在转板上市程序方面,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提出转板上市申请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鉴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公开发行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进入精选层后有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适当调整完善。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在监管安排方面,《指导意见》做出了五大安排,明确各方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是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上市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交易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上市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板上市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明确转板上市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强化精选层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交易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是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申请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