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新规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新规 更新时间:2011-4-16 12:02:09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同时废止。与《试行规定》相比,《规定》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引导期货公司持续强化合规经营,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 据悉,为了引导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深化市场功能,《规定》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具体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3个指标。 同时,《规定》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试行规定》中市场影响力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净利润。《规定》则将“市场影响力”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竞争力”,以更准确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市场竞争力指标具体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期货业务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5个指标。《规定》还对市场竞争力指标分别设定了加分条件,目的在于引导期货公司围绕中介服务做优做强,而不是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促进期货公司实现由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 此外,为了进一步体现期货公司之间的经营差异,强化加分指标的引导作用,《规定》细化了评价指标的加分梯度,并扩大了加分范围。为了引导期货公司及时补充净资本,提高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规定》新增了“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 据了解,《规定》公布后,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作者:郑晓波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