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虚拟货币知讯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虚拟币在哪里看消息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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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承认虚拟币了吗
香港承认虚拟币。香港证监会出台文件,计划允许散户在正规平台、妥善保障前提下交易虚拟货币。
据明报报道,港证监会星期一(2月20日)公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下称文件),宣布允许散户使用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一系列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下买卖虚拟资产。
文件提出,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获接纳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指数当中的虚拟资产。文件没有列明可供投资的虚拟资产参考,证监会发言人说,这将由交易平台自己衡量,如有未获纳入指数的大型虚拟资产,平台可以就此向证监会沟通查询。
文件同时建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应为每位客户设定上限,在参照客户的财政状况及个人情况的前提下,确保客户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是合理的。对于审查的周期,证监会发言人则称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平台持续监察。
有关交易平台发牌制度,文件称,所有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它们在紧接今年6月1日前是否正于香港营运)必须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前被当作获发牌,或获证监会批给牌照。违规者则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证监会将会采取执法行动。
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结业期限为2024年5月31日。证监会预期,相关交易平台会停止向香港投资者积极地推广服务,并开始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运作。
被问及是否会有大陆投资者通过香港平台买卖虚拟资产,证监会发言人说,平台需自行采取适当措施,如检查用户的IP地址或VPN等,确保交易合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虚拟货币的前景与趋势
虚拟货币前景与趋势很好!
虚拟货币能发展成为数字货币,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需要强调的是,虚拟货币不是数字货币。
当今是大网络时代,信息化数字化革命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交往联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无时无刻都与网络分不开,网络已渗透至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当代社会,离开了网络是不可想象的。
数字货币是网络信息数字化的产物,是对货币进行数字化的货币,它具有与现实货币同等的职能,相对现实货币,更具有数字化的特点,流通交换更便捷快速高效。当技术发展高度成熟完善,数字货币是可以替代现实货币的。
虚拟货币是数字货币发展不成熟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数字货币的初级阶段,由于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虚拟货币还远远没有达到数字货币的职能要求。
虚拟币在哪里看消息
虚拟币可以到gateio交易平台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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