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0万狂砍93券商高管怒告老东家索赔1000多万薪酬法院判了

月薪30万!狂砍93%!券商高管怒告老东家索赔1000多万薪酬!法院判了

金融民工讨薪故事太多,但副总裁级别的高管和老东家闹起讨薪官司的事,却并不多见。

入职14年,从总裁助理奋斗到了副总裁职位,突然之间,却被公司“拿掉”高位,月薪也从原来的30万猛砍至2万,就连“约定”的数百万奖金都没了。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劳动争议判决书,揭开了一位券商高管长达18个月的艰难讨薪历程。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7月开始,民生证券原副总裁方某被董事会免去多个高管职务,并被数次调整薪资,降薪幅度超九成。因不满被拖欠薪酬,方某选择离职,并以一纸诉状告上公堂,要求民生证券赔偿其被拖欠的超千万元的工资、奖金及补偿金等。

到底是券商事后考核、故意不发钱?还是方某任职期未能尽责而被取消奖金?

一起来看下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

连续遭遇降职、降薪

券商老兵走上讨薪路

从业十多年、身居副总裁高位的方某,怎么也没想到,会和老东家民生证券因为薪酬赔偿问题而多次对簿公堂。

时间还需要回拨到16年前。

2004年2月1日,方某入职民生证券公司,入职时岗位为总裁助理及投资银行总部经理。据法院认定事实显示,双方曾多次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2007年8月28日,方某担任副总裁。2010年7月9日起,方某担任执委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裁。2014年4月11日起,方某除担任上述职务外,另任执行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

从2016年6月1日起,方某月薪就已达到3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万元、岗位工资9万元和绩效工资1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年发放。

可以说,年过五旬的方某从总裁助理一路打拼到了执行副总裁的高位,实属不易。

然而事情到了2016年年底开始发生了变化。2016年12月20日,方某被免除合规总监职务,其他职务继续担任。当时,方某的月薪仍然是30万,尚未发生调整。

2017年7月17日,民生证券公司董事会作出免除方某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同时聘任其为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顾问,方某被免除行政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委会委员职务。按照民生证券公司员工薪资标准表,方某的月工资调整为57500元。

随后,因高级顾问职务为专项工作,2018年4月1日以后民生证券公司未为方某安排从事其他新工作,且自同日起调整方某的月工资为20000元。这也是方某被第二次调整了薪资。

短短不到一年时间,方某的月薪就从30万砍到了只剩2万,原副总裁沦为一线金融民工,无论是职位还是薪酬,其落差之大足以想象。为此,方某愤而辞职。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显示,方某在2018年6月15日从民生证券公司离职,并进行了离职注销。

随后,方某以民生证券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迅速提请劳动人事仲裁。彼时,北京东城区仲裁委判决,民生证券需向方某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0万元左右。但方某则认为,民生证券需要向其支付各种欠薪及经济补偿金合计达1035.13万元。

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方某选择上诉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了以下几大诉求:

1、发还调岗前2017年1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应于2018年发放的50%工资为97.92万元;

2、补齐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资差额268.87万元;

3、支付内核负责人津贴2015年30万元、2016年30万元和2017年1月至5月12.5万元;

4、2014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60.06万元,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中应于2017年支付部分193.67万元和应于2018年支付部分193.67万元;

5、2004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解除劳动条约经济赔偿金147.94万元。

对于上述诉求,方某提出,民生证券应该发还调岗前的递延工资、董事会奖励基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民族证券则认为,除了第二次调岗没有走相应流程,应该赔付其4.05万元的工资差额以外,无需向方某支付任何费用。

“未勤勉履职”奖金为零?

任职期曾连收多封监管函

在金融圈的小伙伴都知道,高额的奖金都会有递延制度。从方某的诉求不难看到,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递延的工资和奖金,到底该不该在调岗之后发放?

从方某2018年6月8日提交的《离职报告》,民生证券拖欠工资包括:“2014年度董事会奖励基金应于2017年发放的20%部分;2015年度董事会奖励基金应于2017年发放20%部分,应于2018年发放的20%部分;2017年1-7月作为公司高管应于2018年发放的50%工资部分;作为公司投行业务内核负责人,依据公司投行业务奖励制度应予发放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内核负责人津贴”。

其中包含“董事会奖励基金”这笔款项因数额巨大而引发双方激烈争议。

民生证券指出,按照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故方某不应享有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

民生证券指出,方某担任内核负责人期间的2015年度至2017年度,公司均存在因违规行为被扣分情形,且方某没有完整承担整个2017年度的内核负责人工作,故不应向其支付内核负责人津贴。

基金君通过证监会官网查询,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民生证券曾先后收到了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等先后发出的多份罚单。此外。民生证券还收到了股转系统、深交所等发来的监管意见函及通报批评处分。

其中,2015年12月29日,证监会查实,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营业部原总经理涉嫌虚构新三板投资基金诈骗投资者,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证监会认为,民生证券公司存在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为此,证监会要求民生证券责令限期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同时处以民生证券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对于民生证券提出的任职期屡收罚单而不发放薪酬的理由,方某却辩称,报告所列的均属于公司相关部门的风险事件,无需对这些风险事件承担个人责任,并且自己领导的部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这些出现的风险做了积极处置和整改。

“事后审核”理由获支持

判决券商支付450万薪酬

那么对于双方都持有的理由,法院如何判决呢?

在庭审中,方某提交与民生证券公司员工微信记录,内容有,2018年8月10日,民生证券公司员工告知方某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确定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任职期间考核结论的决议》,确定方某2017年1月至7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绩效奖金发放比例为0。

方某认为,该考核结果违反法律规定,当时已离职,已与民生证券公司就劳动争议诉至仲裁。民生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事后考核。法院支持方某这一主张,认为上述考核结果不予采信。

而针对调整工资方面,法院认为,民生证券未向本院提交再次降低方某月工资标准的依据,这也和此前仲裁委认同理由一致,因此民生证券应按照月工资57500元的标准支付方某2018年4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的工资。

在关于内核负责人津贴方面,按照民生证券在投行业务考核与奖励细则中明确规定,公司为内核负责人设置每年30万元的年度津贴。但如果次年公司违规被罚,上述津贴则不予发放。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民生证券主张方某不应享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月至5月的内核负责人津贴,理由充足,因此对其主张予以采信。

此前,民生证券曾对方某进行了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方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任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分管风险管理总部工作。除“六、审计期内公司风险事件”及“七、审计关注的事项”描述的事项外,未发现方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违反公司规定情况。

为此,法院认为,民生证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且2017年年报中披露了应该予以延期支付的部分。因此民生证券需要方某支付奖金递延部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民生证券向方某支付补偿及赔偿金额共计450.11万元。包括:工资差额共计4.05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绩效97.59万元;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320.53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94万元。

公司“事后追责”未获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涉及金额巨大、子款项巨大的劳动纠纷,在一审判决后并未迎来平息。对于方某而言,原本追偿的千万薪酬缩水到了450万,而对于民生证券而言,方某任职期间公司屡屡受罚,就不该支付递延的奖金。

为此,方某及民生证券均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度审理了这个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对民生证券在劳动仲裁后出具的考核结果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民生证券不予支付递延的绩效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多的还是金额最大的董事会奖励基金延迟发放的部分该不该给到方某?

民生证券提交的《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显示,董事会奖励基金的分配方式为“当年按税后净利润提取正奖金时,将计提正奖金的60%用于发放高管人员当年奖金,剩余40%计入奖金池,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20%”。

同时,该办法第三条第款第3项明确规定,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

同时,民生证券补充提交了一份新证据: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一份议案,决定对包括方某在内的2014年至2016年间任职的,参与2014年、2015年奖金分配的全体高管,停止支付2014年、2015年递延奖金尚未支付部分。该议案经时任全部董事一致投票通过。

但方某却对这份证据并不认可。理由是:“2018年6月8日以后不是民生证券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董事会决议对自己是无效的。”

对此,法院指出,一审提交证据不能证明方某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公司受损的行为。同时,民生证券提价的新的决议则是在案件仲裁庭审后做出,且未能证明方某在公司风险事件中有责任,公司依据此决定不同意支付方某董事会奖励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理由不充分。

法院还认为,方某虽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但系民生证券公违法降低工资等过错行为导致,方某本人对于离职并无过错。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某和民生证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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