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父奔丧请假被辞退主审法官发声用人单位应存善意

男子为父奔丧请假被辞退 主审法官发声:用人单位应存善意

男子为父奔丧请假被辞退 主审法官发声:用人单位应存善意 2021-01-27 15:21:56 原标题:男子为父奔丧请假被辞退 主审法官发声:用人单位应存善意

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准,男子强行休假后被辞退。近日,男子为父奔丧却遭辞退这一话题在微博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公司的做法让人寒心。

后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月26日,上海二中院主审法官陈樱谈及此案时表示,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

男子为父奔丧请假被辞退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 日、13日为其休息日。

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1月6日,王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旷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上诉被驳回法官:公司应体恤员工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王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请假,不等公司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有旷工故意;且认为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假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陈樱表示,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时,依法对强者以抑制,对弱者以保护,从而维持利益平衡。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当然地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

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上海二中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秉持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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