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新规利好央企重组
国有产权转让新规利好央企重组 更新时间:2010-2-26 0:22:45 国务院国资委24日公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了央企手中,无需再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在央企重组地方国企方面也“减掉”了地方国资审批这一环节。但涉及到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没有“松口”,仍需按照此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此前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而此前,这部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也是需要经过国资委的。相关分析人士表示,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了央企手中,将有助于推动央企主辅分离改革。
此外,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之间协议转让仍需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不过,以前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重组,往往需要从地方到中央层层报批,而新规定实际简化了步骤,这也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重组。2009年,央企并购重组地方国企掀起高潮。比如:大唐发电购渝能集团,以及银河动力、保定天鹅等公司相继披露因大股东股权由地方国资无偿划转至央企。以湖南省国资委控制的银河动力国有股权划转至央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为例,该重大重组事项除走企业内部程序外,还需经取得湖南省国资委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按照新办法,央企重组地方国企可以“省却”地方国资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