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发布

为进一步明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就组织管理与职责、立项程序、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评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工信厅装[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部署,依据《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等项目(以下简称专项)。

第三条 专项旨在建立健全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并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宣贯实施。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加快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集成应用。

第四条 专项由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予以支持,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27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研究解决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专项专家咨询委,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支撑机构;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指导建立重点项目库;

(四)审定并下发专项年度申报指南;

(五)批复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六)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检查;

(七)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管理)负责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单位项目的论证和申报;

(二)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验收;

(四)监督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并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五)批准符合规定的专项项目调整;

(六)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第七条 专项专家咨询委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重点项目库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建议;

(二)提出专项评审和验收标准;

(三)参与专项项目的验收与抽查;

(四)确定专项项目的责任专家;

(五)负责专项项目之间的技术协调;

(六)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建议。

第八条 第三方支撑机构具体负责配合专项实施的过程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项组织管理、评审细则、配套政策等建议;

(二)建立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并组织项目的评审,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三)建立并维护专项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五)开展项目成果的总结与宣传推广;

(六)配合完成专项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专项项目实行行政、技术双负责人制度,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由标准团队承担综合标准化项目,由联合体承担新模式应用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及目标,组织项目实施队伍,落实配套支撑条件;

(二)严格执行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编报专项经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依据《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由专项专家咨询委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年度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单位(含中央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项目。项目申报文件密级要求为公开。

第十二条 第三方支撑机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竞争择优方式,依据下列程序组织专项评审。

(一)专项评审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组成,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承担单位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采用评审专家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根据专家打分结果确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建议报告;

(二)评审专家从专项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三)建立项目评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在实质审查阶段设立观察员席位,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年度进入项目评审的单位可申请派出代表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项目承担单位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复文件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并经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核后,进行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会议审查、审阅材料等方式。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需要调整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实施。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不超过10%;

(二)项目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

(三)标准团队和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有个别调整;

(四)项目完成时间比实施方案或任务书批复时间延期十二个月以内;

(五)其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予调整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实施情况,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专项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专项项目诚信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机构等在专项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参与专项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智能化水平及对自主可控核心智能制造装备的带动、项目成果在产业的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各项内容;

(二)达到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技术指标和预期目标;

(三)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出具调整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60天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验收及后续补助资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验收过程中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格式见附件3);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所获主要成果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4);

(五)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六)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30天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方式,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建不少于7人的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技术、管理、财务和其他方面的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从专项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项目申报目标或实施方案目标;

(三)项目成果及应用情况;

(四)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

(六)项目开展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试验验证结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给出项目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预期目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间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并且事先未提出申请和说明;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或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法依规撤销项目和资金申请,情节严重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告知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智能制造专项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支撑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2年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完成后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暂行)》(工信厅装〔2016〕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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