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11月正式启动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11月正式启动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11月正式启动 更新时间:2010-10-13 6:48:58   中国证监会12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两个文件都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也意味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正式启动。根据证监会安排,第二阶段改革正式启动后,证监会还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改革的深化。

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征求意见总共收到反馈意见99件,其中,电子邮件64件,传真35件,其中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意见有56件,个人投资者意见是43件,与去年新股发行改革第一阶段的改革措施收到1600多份的征求意见相比,第二阶段收到的反馈意见大幅减少,少的原因是改革的整体思路等都已向社会公开,市场各方也有比较明确的预期。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发行体制改革是发行监管制度的一部分,目前发行体制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从整体的发行制度的完善角度来说,也在考虑进一步完善。在这两次改革措施征求意见中,市场各方对发行监管制度也有很多建议,近期将根据市场的环境,总结监管经验教训,着手梳理和完善监管发行制度。“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市场化方向,促使市场各方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强化约束机制,不断优化资本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集中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

据了解,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第二阶段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上述负责人指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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