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立案追诉新标被指过高难治操纵

证券立案追诉“新标”被指过高难治操纵

证券立案追诉“新标”被指过高难治操纵 更新时间:2010-5-23 0:06:31   从90年代流行的“坐庄”,再到刚刚一审宣判黄光裕内幕交易罪,A股经常出现此类违法违规的例子,随着时间推移,违规违法的案例日益增多。

近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就有诸多关注证券、期货市场的新规定。其中最受业内关注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认定的标准,但经过《每日经济新闻》的调查,业内人士认为有些标准过高,实际威慑力可能没有想象中的强大。但分析认为对于新股炒作可能会有威慑力。

五大项立案追诉标准出炉

最新公布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共有五大条与证券市场直接相关,具体涉及的追诉标准高达二十六条,其中最受关注的共有三条。

黄光裕一审在本周宣判,其中一项罪名便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正是因为这项罪名的成立,黄光裕被罚6亿元。此次公布新规的第三十五条,就是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等在重大影响的消息公布前,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等都应予以立案追诉。”

“听消息”炒股是部分投资者的习惯,所以一直以来市场中就存在诸多为了自身目的传播虚假信息的事情,股吧、论坛往往是“重灾区”,所以第三十七条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的立案标准,也颇受关注。新规规定,如果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都应予以立案追诉。

而第三十九条,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立案追诉的标准的确定则是最受业内关注的。

明确操纵证券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还有四项细化规定,但都没有具体量化,此次新解释的出台,量化了立案追诉标准,可操作性将大大提高。”深圳某知名证券律师昨日告诉记者。

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在谈到上述细则出台时他告诉记者:“虽然以前有法律,但是各地公检机关在操作的时候,可能由于太专业,会觉得无所适从,有了细则后,操作性将更强,对市场的威慑力也将更强大,特别是操纵证券市场等。”

虽然业内律师认为上述细则有利于增加操作性,但市场中部分活跃资金则认为,该标准可能过高,实际威慑力不强。

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立案追诉细则,此次一共出台了八项,其中最受瞩目,也是最受争议的是第一项。具体规定如下:“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标准有过高之嫌

“细则中有几项具体数字,占流通股数30%,且连续20个交易日买卖占同期成交量的30%以上。我们知道到今年年底,A股基本都全流通,占流通盘30%就相当于占总股本的30%,这个前提条件,据我所知,市场中参与者除了原始股东外,可能很难达到,如果这项规定出现在坐庄盛行的90年代或许会很有针对性。没有这个前提,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该证券同期成交量的30%以上,也就无从谈起。”来自广州的短线高手仇先生认为此项新规标准有过高之嫌。

调查显示目前在市场中活跃的游资,持有某只股票数量很难达到流通盘的30%,“如果短线,买入卖出数量不会超过流通盘的5%。”仇先生指出,而游资恰恰被认为是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谋”。

但他同时指出这项细则或许对部分炒新股的资金有威慑力。“刚刚上市的中小板、创业板的新股,特别是在网下配售股解禁前,由于流股数量十分有限,这项规定可能会有一定威慑作用。”他认为此前上市不久并被强势拉升的科冕木业 就可能有这样迹象。

“庄家在收集足够多的筹码后,我认为可能会超过流通盘的30%,然后对倒拉升,每天换手率都高达30%以上,操纵迹象十分明显,这项细化标准出台后,类似的情况可能会减少,针对小盘新股的炒作可能会退潮。”仇先生继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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