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环保违法最重可拘留
环保部:环保违法最重可拘留 更新时间:2010-3-7 0:21:33 3月1日,环保部出台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终于废止了执行10年之久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这部新法规中明确,对连续违法限期不改的企业,可以进行多次处罚。最高处罚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
与此同时,新法规确定了两类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一个是环保部门,一个是经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
据悉,这是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两年以来,首次对环境执法方面的法规进行修改。也使多年来一直困扰环保部门的缺乏环境执法权问题,得到了改善。
环保部一位处理投诉的官员表示:“新出台的法规,加大了打击环保违法的力度,处罚也将更加严格。”
环保部门的尴尬
缺乏环境执法权,一直是中国环保部门面临的困境。
1978年,我国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建委之下。这便是国家环保部的雏形。
1998年,正部级单位环保总局正式成立。次年7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出台,使得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环境行政执法,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办法中,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确定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此后十年间,这部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巨大阻力。
“以前的环保监察大都受地方政府制约,不受重视。我们管多了,地方领导有意见,但如果不管,老百姓又有意见。”一位来自河北基层环境稽查部门的队员反映了行政执法的无奈,“很多污染企业都是纳税大户,地方都要保护他们。我们的执法权力有限。”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社长王新程曾总结环境执法难的主要症结――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足。环境执法主体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如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划拨、关闭等。这使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常感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另外,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导致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
2004年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2亿元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仅被罚款100万元。而这已达到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
王新程建议,应加强环境立法,赋予环保部门关、停、封、查、扣、收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这个老问题在2008年3月伴随大部制改革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之后,显得更为突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环保部已经是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部委之一。但此后的近两年时间里,环保部却迟迟难见大的作为。
环保部成立之初,首任部长周生贤就强调迫切需要加强的两个工作之一,便是环境执法。
新法的强制力
据悉,新的法规明确,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企业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
新法规并没有对罚款额度提出明确上限。具体处罚额度由地方稽查大队确定。新法还明确对连续违法限期不改的可以再罚。
环保部一位官员称:“现在可以对污染企业连续处罚,以前是不可以的。如果仍不整改就关停。关停后还继续开工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我们处罚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其整改和治理。不是说要把企业处罚到破产的地步。”
新法还明确了环境处罚除警告、罚款没收等八种处罚方式,最高处罚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
“以前是没有这种权力的,我们最多只能让企业停产整顿,如果他们在停业期间偷开,我们也不能对他们进行进一步严厉的措施。”甘肃某县环保局一位干部,对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非常高兴,“现在可以拘留当事人,那意味着我们可以限制他的行为,对其的震慑力度就大多啦。”
除了处罚方式和金额,更为关键的可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被确定和加强,除之前确定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外,还增加了新的环境执法主体――环境监察机构。
此外,新法规还明确了同级环保部门和上下级环保部门的管辖权,这为中国较为普遍的跨界跨境污染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处理方向。
新法规还首次提出了要“保守当事方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一人性化条款。上述环保部官员说,环保部门只针对污染行为进行治理和处罚,在处罚的过程中涉及到技术问题会保密。“因为有很多是专利技术,我们会尽到保护和保密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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