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日前海口原则上审议通过了《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过去的政策,新《办法》打破了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提高了贷款额度,合伙创业最高可贷60万元。
据了解,2009年9月海口市开始实施《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2017年8月,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累计审批发放贷款2.87亿元,扶持3538人自主创业,带动1.2万余人实现就业。目前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为4600万元,在保余额1.67亿元。为保持政策的持续性,海口制定新的《办法》。
新《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人群范围,将创业者个人适用范围由本市户籍人员扩大到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人员,突破了户籍限制。同时,《办法》降低了贷款的信贷准入门槛,对申请人信贷记录要求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调整为“创业者个人及其配偶”,由“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没有商业银行其他未结清的贷款记录”。
同时,新《办法》提高了贷款额度,规定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自主创业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在贷款期限上,《办法》明确,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小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面向小微企业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