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义“非法”—后流量时代的非持牌互联网贷款何去何从

被定义“非法”—后流量时代的非持牌互联网贷款何去何从

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曾几何时,互联网贷款几乎完全是非金融机构的阵地。首先彼时鼓励全民金融创新,法无禁忌皆可为,国家和监管秉持的是让子弹飞一会儿的态度,其次大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贷款存在质疑并且没有做好技术人员准备。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最坏的时代,在2015-2020年期间,爆发了很多P2P和高炮利率互联网平台案件,同时也培育出了诸多互联网贷款大厂。

从2020年开始,整体监管风向发生了本质变化,金融业务回归持牌机构并且加以强监管是明确的风向标。很多机构在看蚂蚁的热闹,殊不知蚂蚁可能是少数能按照监管进行整改,并有能力获得相应监管要求牌照并顺利完成转型的机构,因为蚂蚁是有自己的电商场景和客群的,对于金融机构也有议价能力。唇亡齿寒,其他所谓非金融互联网贷款大厂等到回过劲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可能比蚂蚁差远了,客户流量是买的,利率是APR的,就算咬咬牙买了类互联网小贷和消极牌照,业务也完全不是原来那回事儿了。

笔者反复提倡的观点就是,流量的归流量,技术的归技术,金融的归金融。反复研读了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核心的解读就两点。

01 不要对打擦边球报以期望

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为罕见的配套了整整三页的起草说明,笔者经常学习央行下发的政策文件,如此正式且完整的起草说明是笔者第一次见到的,所以比起正文,笔者学习这个起草说明更多,因为这代表了监管的明确态度!

(1)高度空前,多部委联动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此次说明把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上升到党中央的决策高度和保护人民的政治高度,多部委联动充分表达了后续落地实施的决心,不要觉得自己已经在行业做大了不会受到影响,对比下k12教育行业的整改就知道党中央下了决心的执行力度。

(2)范围完整,定义无死角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本办法所称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从金融产品类型、金融产品的生命周期环节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媒介直至营销活动的方式,全程定义无死角。非持牌金融互联网贷款机构不再建议研究管理办法中的疏漏为后续业务进行自我辩驳,从笔者的角度看来已经把目前非持牌互联网贷款机构的业务范围都涵盖了,并且加上了“等”这个口袋监管条例。

(3)措辞严厉,上升到法律高度

银保监和人民银行制度的规章制度都是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是违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明确提出除了违规责任认定外,各监管机构还需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不仅是违规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02 鲸落万物生,业务还能干

流量的归流量,技术的归技术,金融的归金融。征求意见稿结合此前诸多管理规定,最后发现监管的核心意图就是这三句话,互联网平台有流量的就给金融机构提供流量服务,有技术的就提供技术服务,不要挂羊头卖狗头。可以武断一点说后续搭个融资担保结构,非持牌互联网平台自己搞贷款买卖流量,让金融机构偷偷摸摸在后面当资金方的助贷业务已经没有戏了,按照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具体怎么干,其实参考下蚂蚁的整改方案就行了。

(1)品牌露出,放贷款的是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起草第八条内容标准明确指出“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目前第三方非持牌互联网贷款的常规套路是在和客户签署借款合同环节提供金融机构与客户的电子签约协议,这么做不仅能按照后台银行资金价格和风险进行资金路由,对于某些贷款利率超高的平台来说还能较好的保护金融机构。按照征求意见稿就极大的挑战了第三方平台真实的流量和技术能力,简单的叠加贷款利率转卖用户的套路玩不转了。

(2)退居幕后,为持牌机构提供能力支持

笔者在应用市场简单搜索了一下金融贷款相关应用,”金融”、“分期”“贷款”等关键字眼比比皆是,征求意见稿起草第二十六条内容标准明确指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的商标,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对于金融业务资质比较熟悉,简单来说就是要持牌。笔者特地去查询了一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这是2018年颁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目前有财新、万得、东方财富等20家新闻信息类机构得到了资质。

简单来说,只有持牌机构自身的互联网平台能提供金融类字眼的直接宣传,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果要宣传金融业务都要明确金融机构名称。这点是笔者认为执行落地难度较大的,因为目前第三方平台最为看中的就是平台自身的品牌和客户,而且按照现状100%都违规,如果真正执行落地,后续可能就没有第三方互联网应用了,所有第三方都要成为综合平台或者金融机构背后的运营技术支持者。按照笔者对于行业的理解,真正卖技术和流量的平台没几个赚钱的,打着技术和流量旗号搞金融的活的都挺滋润。

最后转发持牌金融同业的一些声音,“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整体上把互联网平台能做的都规范框定了, 银行,基金公司要自己拟定宣传方案报批,互联网平台只是报纸以外的新媒体”、“我的理解是堵住了流量平台的金融变现.,全民金融终结。对金融机构来说真正的场景金融不再是简单去流程平台露出下产品”、“金融变现堵住,是蛇打七寸的,再穿透看,是对互联网流量模式的打压。”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痴迷于旧时代模式和超额利润的寡头必将给淘汰。鲸落万物生,真正有流量和技术能力的平台和机构也将崛起。(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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